| 保險理賠申訴案例—失能與豁免保費之認定 | ||
| 新聞來源 :吳慶明保險經紀人事務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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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保險申訴調處申請書
申請人:劉◎華 身份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N2XXXXX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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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理賠申訴案例—失能與豁免保費之認定 | ||
| 新聞來源 :吳慶明保險經紀人事務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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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保險申訴調處申請書
申請人:劉◎華 身份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N2XXXXX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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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非理賠申訴案例—不當置換保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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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申訴資料表(非理賠申訴案件)
申 訴 人:吳◎萍 身分證字號:N2XXXXXXX8 要 保 人:吳◎萍 被 保 險 人:吳◎萍 申訴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本人 投保公司:A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內容:詳附件一、二 連絡住址:桃園縣平鎮市貿西路XX巷XX號 連絡電話:0345XXXXX、09585XXXXX
申訴內容:(請詳述事由及經過保險公司之申訴部門處理後仍不滿意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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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保險申訴調處申請書 申請人:羅◎泰 身份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F1XXXXXXX6 緣申訴人羅◎泰於民國(下同)89年2月25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A人壽投保癌症健康終身保險契約(證一:保單首頁影本)。嗣申訴人因罹患復發性舌癌,96年06月05日於三軍總醫院檢驗出,96年06月14日接受舌癌手術,後於96年10月21日至96年11月07日接受化學治療,首先以治療舌癌為主,然因舌癌手術需切開下顎骨,卻引發骨隨炎,但因接受化療而暫時無法處理,直至96年11月20日,因舌癌已獲控制,醫院才進行下顎骨骨隨炎之治療。於96年11月20日至96年12月14日作高壓氧治療,於97年02月25日至97年03月21日進行腐骨清創手術。 附件: ◎身分證證明影本 □ 委任書正本 ◎要保書或(或保險卡)影本 ◎保險契約條款影本 ◎診斷證明書或相關病歷資料影本 ◎其他 申請人簽章: 法定代理人簽章: 申請人應瞭解本委員會係基於公正客觀之立場,為保險消費者與保險人間衍生之『理賠』爭議排解紛爭,現階段之調處決定尚無法律上之拘束力。此外,申請人同意本委員會基於調處之需要得向保險公司調閱本件保險理賠之相關文件資料。 ※重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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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申訴資料表(非理賠申訴案件) 申 訴 人:王◎玉 身分證字號:A2XXXXXXX0 申訴內容:(請詳述事由及經過保險公司之申訴部門處理後仍不滿意之理由)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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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保險申訴調處申請書【正本】 申請人:胡◎慈 身份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A2XXXXXXX6 (申請調處之理由請詳述投保情形、保險事故發生詳細經過、與保險公司之爭執點、保險公司申訴部門處理情形及申請人不服之理由。欄位不足時,可另以A4直式紙張書寫) 附件: 身分證證明影本 委任書正本 要保書或(或保險卡)影本 保險契約條款影本 診斷證明書或相關病歷資料影本 其他 附件三:台北榮民總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自付),收據編號2787120,項目:治療費20,500元 申請人簽章:胡◎慈 法定代理人簽章: 申請人應瞭解本委員會係基於公正客觀之立場,為保險消費者與保險人間衍生之『理賠』爭議排解紛爭,現階段之調處決定尚無法律上之拘束力。此外,申請人同意本委員會基於調處之需要得向保險公司調閱本件保險理賠之相關文件資料。 ※重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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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保險申訴調處申請書 申請人:王◎翔 身份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H1XXXXXXX7 (申請調處之理由請詳述投保情形、保險事故發生詳細經過、與保險公司之爭執點、保險公司申訴部門處理情形及申請人不服之理由。欄位不足時,可另以A4直式紙張書寫) 附件:V身分證影本 V保險單影本 V 批註書影本V 診斷證明書影本 V 理賠處理結果通知單影本 申請人簽章:王◎翔 法定代理人簽章: 申請人應瞭解本委員會係基於公正客觀之立場,為保險消費者與保險人間衍生之『理賠』爭議排解紛爭,現階段之調處決定尚無法律上之拘束力。此外,申請人同意本委員會基於調處之需要得向保險公司調閱本件保險理賠之相關文件資料。 ※重要事項:一、申請書各項欄位資料請務必詳填,填寫完畢後請郵寄至台北市100中正區南海路三號六樓。欲瞭解本委員會申訴業務相關事宜,請上本中心網站:www.tii.org.tw,或撥電話專線(02)23223273。二、申請本委員會調處並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請注意您的保險金請求權時效(兩年)是否屆滿,以免喪失您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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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申訴資料表(非理賠申訴案件)
申 訴 人:張◎川 身分證字號:L1XXXXXXX0
要 保 人:張◎川 被 保 險 人:張◎川
申訴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本人
投保公司: A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內容:詳附件一、二:保險單首頁影本
連絡住址:台北縣中和市華安街19巷XX號X樓
連絡電話:02-2XXXXXX3
申訴內容:(請詳述事由及經過保險公司之申訴部門處理後仍不滿意之理由)
一、事實經過:
(一)申訴人於民國75年12月4日與被申訴人(下稱AA人壽)訂定保險契約,保單號碼:58010XX(下稱甲契約)。契約內容詳附件一:要保書影本。
(二)申訴人於民國94年10月20日申請契約內容變更,除變更受益人外並加保「住院補償特約本人HER計劃10」,加保當時申訴人據實,原僅須辦理甲契約之附約繼續繳費即可,卻基於自身佣金利益,欺騙申訴人取消甲契約之附約另訂立新約(下稱乙契約),乙契約保單號碼:EB0048XX,契約內容詳附件四:保險單首頁影本。
(四)申訴人於民國97年1月不幸罹患「直腸惡性腫瘤」(附件五:診斷證明書影本),經住院治療後,依約備齊證明文件向AA人壽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AA人壽不但拒絕給付進而主張申訴人違反乙契約之據實說明義務,故依法解除契約(附件六:存證信函影本)。
(五)數次向AA人壽申訴,國華人壽表示僅願退還乙契約之保費,依然拒負保險責任。
二、申訴人主張:
恢復甲契約之附約並依約負保險責任,乙契約撤銷並退還所繳保費。
三、申訴理由:
(一)對甲契約言:主契約為二十年繳費終身壽險,契約始日:民國75年12月4日,至95年12月4日主約已繳費期滿,基於誠信,原本應向申訴人說明僅須繼續繳交附約的保費即可獲得「住院補償特約本人HER計劃10」之保障,實無取消甲契約之附約另訂乙契約之理,對於一個繳費滿二十年之忠實保戶用此手段對待,嚴重違反保險業之社會責任、誠信原則。
(二)對乙契約言:基於法理,唯為使雙方當事人皆立於實質平等之地位,保險人基於誠信原則應先於要保人為說明或陳述時告知此一法律效果並說明要保書之內容,以合公平正義之原則。保險人違反之者,應不得主張本應有之權,即解除契約之權。AA人壽今解除乙契約之適法性即有疑義。
(三)保險契約具有技術性,對於一善意的保戶用深奧的保險契約法理手段不當對待,促使其喪失甲契約「住院補償特約本人HER計劃10」之保障,再依法解除乙契約,今申訴人罹患重病,卻無法獲得保險契約的保護,實有違保險之真諦。
附件:
附件一:要保書影本。
附件二:契約變更書影本。
附件三:同意書影本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地址及電話: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02)89680899,網址:www.ib.gov.tw。
保戶申訴資料表(非理賠申訴案件)
申 訴 人:王◎英 身分證字號:B2xxxxxxx8
要 保 人:王◎英 被 保 險 人:王◎英
申訴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本人
投保公司:A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內容:詳附件一:保單首頁影本。
連絡住址:台中縣龍井鄉中和村中央路三段xx號
連絡電話:04-2xxxxxx2
申訴內容:(請詳述事由及經過保險公司之申訴部門處理後仍不滿意之理由)
一、事實經過:
(一)要保人暨被保險人王◎英,於96年10月22日經由A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A人壽)電話行銷人員之招攬訂立系爭保險契約,內容詳附件一:保單首頁影本。
(二)被保險人於97年3月29日因罹患癌症住院後申請理賠,待理賠後(詳附件二:理賠通知書影本),AA人壽卻以被保險人訂約前已患有高血壓之疾病,未盡據實說明義務,依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解除契約。(附件三:解除函影本)
(三)經向AA人壽申訴後,AA人壽仍堅持解除契約,本人不服,特向 貴會申訴。
二、申訴理由:
(一)AA人壽之未提出「書面詢問」,故要、被保險人未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解除系爭契約不合法。
1、系爭契約的訂立是經由「電話行銷」方式招攬,要保書的簽署是用傳真方式(附件四:要保書影本)要保書上詢問事項之文字實無法辨識,且電話行銷招攬人員亦未善盡訂約前「保險人之說明義務」即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人於要保書上以書面方式提出有關估計危險之問題時,應先將其內容及效果說明並告知要保人,使其明瞭自己行為之意義及其可能產生之效果,而今之爭議,實無法歸責於要保人,AA人壽不得解除契約。
(二)退步言要保人即使違反書面詢問,違反告知的事項(高血壓)與事故間(癌症)無因果關係,依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規定AA人壽不得解除契約。
三、綜上所述,申訴人主張AA人壽解除契約不合法。
附件:
附件一:保單首頁影本。
附件二:理賠通知書影本。
附件三:解除函影本。
附件四:要保書影本。
◎ 注意事項 ◎ 本件非理賠申訴案件請逕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地址及電話: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02)89680899,網址:www.ib.gov.tw。
保戶申訴資料表(非理賠申訴案件)
申 訴 人:沈◎諭 身分證字號:P1XXXXXXX3
要 保 人:沈◎諭 被 保 險 人:沈◎宏
申訴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父子
投保公司: A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內容:附件一:保險單首頁影本
連絡住址:台北縣三重市福和街XX號XX樓
連絡電話:(公)022XXXXXX8(宅)022XXXXX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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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內容:(請詳述事由及經過保險公司之申訴部門處理後仍不滿意之理由)
【我的心得】 撰文:吳慶明保險經紀人
一、保險經紀人的使命: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
二、保險經紀人的工作:
(一)洽訂保險契約向保險業(要保人?)收取佣金。
(二)提供相關服務向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業)收取報酬。
(三)提供相關服務之項目:
1、風險規劃:
一.人身風險規劃
二.財產風險規劃
三.責任風險規劃
四.損害防阻規劃
五.其他與保險或風險規劃相關諮詢與服務
2、再保險規劃:
再保險規劃與諮詢(註一)
3、保險理賠申請服務:
協助保險理賠申請事宜(註二) 繼續閱讀